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T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2.各实验室管理员应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管理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和性能告知他人。

3.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单独存放。

4.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5.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时,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并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等。

6.剧毒物品要专人专柜保管,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称量工作须有人在旁监护,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剧毒化学物品领回后,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如未用完,应返还。

7.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艺装备应尽量密封,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8.剧毒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物品。经过剧毒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用清水冲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同时废液应存放在相应的废液回收桶内。

9.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内实验和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便捷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和办公室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处理等。凡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2.本制度的总体原则为:有序(物品摆放整齐),整洁(无垃圾,无异味等)。

3.一楼实验室各实验台面及其对应架子由各自使用者自行承担,要求结束实验离开时将台面物品摆放整齐,无残留实验垃圾。

4.一楼实验室公共区域严格执行卫生责任制,由实验室研究生以及其他来实验室学习人员轮流值日,具体要求如下:

(1)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公共桌面、台面整洁,地面无可见污渍;每天工作结束时,及时清理垃圾,禁止在实验室堆放垃圾。

(2)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实验室用品用毕后立即归还原处,保持流通顺畅。

(3)玻璃、针管等实验垃圾须单独处理,分别存放于相应容器内。

(4)每个月末组织卫生大扫除,彻底清理实验室整体卫生,保证无死角。

(5)每天结束工作时,值日生需按《值日生日常安全检查表》逐项进行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5.实验室2至5楼卫生间及其对应楼梯的清洁维护工作由勤工俭学的同学承担,应保持地面整洁,无长存垃圾。

6.办公室的清洁维护工作由各自使用者自行承担,应保持地面整洁,无长存垃圾。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

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全校师生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防止损坏与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赔偿。

第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 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 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

4. 由于不执行规章制度造成设备被盗、失火、受潮、变质、水淹等损失的。

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轻微损失者;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四条:赔偿办法

1. 凡个人丢失以下仪器设备要按原价赔偿:万用表、秒表、计算器、吸尘器、电视机(监视器)、电扇、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台式机、收录机、打印机、录像带等民用性强的仪器及器材。

2. 其他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教学实验室(中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教学实验室(中心)是进行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各单位必须加强教学实验室(中心)的卫生管理,为实验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二条:进入教学实验室(中心)的人员,必须衣着整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需着实验室工作服,举止文明,并保持肃静。

第三条: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参加实验的人员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维护良好的实验秩序。

第四条:每次实验完毕,参加实验的人员有清扫实验室、复原仪器设备的责任和义务,以保持整洁、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五条:教学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安排实验室的日常卫生清扫、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制定具体的《卫生值日表》并张贴在实验室(中心)显著位置。教学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卫生值日表》安排和要求进行卫生清扫、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教学实验室(中心)内各种设备和物品摆放要合理、整洁,个人非工作物品和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存放在实验室。

第七条:学校将定期对全校教学实验室(中心)的卫生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教学实验室(中心)评估的参考内容。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室卫生制度》自行废止。

教学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规范教学实验活动,保证教学实验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实验室(中心)的领导全面负责教学实验室(中心)安全工作。教学实验室(中心)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安全制度应公布于实验室内显著位置。

第三条:教学实验室(中心)内各种安全设施要齐全,置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安全设施严禁借用和挪用。

第四条:教学实验室(中心)内大型、责重、精密、稀缺仪器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学生须在实验工作人员指导下使用。特殊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五条:参加实验的人员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安全条例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掌握事故的预防和补救方法。实验工作人员在实验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第六条:教学实验室(中心)内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和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和使用。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火(包括吸烟);易燃物品必须远离火源和电源;实验用电热设备必须放在不燃基座上,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用完切断电源;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设备及高瓦数灯泡;高压容器要有固定装置。

第七条:学生要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待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启动仪器设备。禁止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严禁将实验室物品带出教学实验室(中心)。凡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设备和实验器具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仪器异常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

第九条:学生在课外时间到教学实验室(中心)做实验或进行危险性实验、有害气体实验、放射性实验等,须经教学实验室(中心)主任批准,在教师指导下及指定地点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进行危险性实验。

第十条:实验中如发生事故,指导教师应采取应急措施救助伤员,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和有关部门。如发现不安全因素,也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学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要负相应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中心)。有关实验设备及实验资料应由专人保管。未经允许,不得出借。学生在实验结束后要将仪器设备和实验器具等擦拭干净后归还原位,并将实验室清扫干净,待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教学实验室(中心)内严禁进行文娱和体育活动,严禁食宿,严禁存放个人物品。应保持室内外过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师生节假日和夜间如需进行实验,须经教学实验室(中心)主任同意,并至少有2人以上同时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安全制度》和《大连海洋大学学生实验制度》自行废止。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各学院(部、中心)由一位负责人分管仪器设备,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调配、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以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需要。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按有关规定分档管理。各教学单位的固定资产、精密贵重设备及低值耐用品均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规定填写电子卡片建账。

第四条: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制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按照《大连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要坚持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到货后及时开箱清点和认真调试。

第六条: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中心)要认真研究仪器设备使用中的经济规律,确定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要按照《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对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申请报废处理。

第七条: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应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END】